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見證檢測管理的通知
發布機構:寧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發布日期:2015年 4月10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寧波市區(海曙、江東、江北、國家高新區)建筑工程見證取樣送檢、見證檢測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檢測試樣(件)的真實性和代表性,規范對見證、取樣送樣人員的管理。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建筑工程檢測試驗技術管理規范》JGJ190-20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50618-2011等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寧波市區新、改、擴建的建筑工程,于2015年 7 月 1日后,在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時,須辦理見證人員和取樣、送樣人員授權告知手續,工程送檢的檢測試樣(件)啟用唯一性識別標識。
每個工程(住宅工程按標段)由監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確定1到3名見證人員和取樣、送樣人員,并經建設單位授權委托;授權委托告知書(詳見附件)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時與其他資料一并報送。
唯一性識別標識的樣式、綁扎和嵌入要求、辦理程序和檢測樣品管理系統的使用方法由寧波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檢測協會)制訂并公布,具體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市檢測協會辦理。
二、取樣送樣人員和見證人員應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崗位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一個有效期內應參加不少于6學時的繼續教育。證書有效期滿需辦理延續手續,當人員單位變更時,應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取樣送樣人員和見證人員的培訓、考試、繼續教育、發證及延續、變更等相關工作由市檢測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市檢測協會網站 http://www.nbjcxh.com。
三、見證人員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見證工作。取樣送樣人員最多只能承擔3個工程(本公司承建工程)的取樣、送樣工作,取樣人與送樣人可以為同一人,也可由不同人擔任。工程主體結構完成后,應至少保留一名見證人員和一名取樣、送樣人員,其余人員可憑建設單位確認意見核銷,保留人員至工程竣工后核銷。
四、取樣送樣人員和見證人員所在企業及其本人必須在智慧住建項目管理云服務平臺注冊并開立帳戶,在該平臺的檢測樣品管理系統及配套手持機上,進行檢測相應工作流程操作。
五、取樣送樣人員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進行原材料取樣和現場試件制作(在取樣人員在場情況下,現場成型試件也可由專業人員制作)。登錄系統后,填寫檢測委托單,現場對試樣(件)進行標識,用專用手持機拍照上傳至檢測樣品管理系統,確保試樣(件)的真實性、代表性和唯一性;原材料取樣、試件制作、標識時,應在見證人員旁站見證下實施。送樣人員負責將已經標識的試樣(件)送至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辦理委托手續時需經系統的臉譜識別裝置進行身份確認。
六、見證人員應對原材料取樣、試件制作、試樣(件)標識、送樣及現場質量檢測過程進行見證,做好見證記錄。原材料取樣、試樣(件)制作、標識后,見證人員先登錄系統,再用專用手持機掃描標識,并自我拍照,將見證信息和照片即時上傳至檢測樣品管理系統。試樣(件)送檢后應核對委托單相關信息并將委托單編號登記在試樣臺帳上。見證人員應對現場檢測過程進行見證,并在見證單上簽署見證意見。
七、檢測機構在接收試樣(件)時,應對送樣人員通過臉譜識別裝置進行身份核對,通過專用手持機讀取唯一性標識信息,核查與試樣(件)品種、規格、尺寸、外觀等的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試樣(件)。 發現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不良行為時,第一時間報告我站。
檢測機構進行工程現場質量檢測時,應通知見證人員進行現場見證,根據事先確定的檢測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確定或隨機抽取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構件進行檢測;如有現場抽取試樣(件)的,應進行唯一性編號,做好相應原始記錄。
八、取樣人員不按相關標準或規定要求進行取樣或制作試樣(件)、對試樣(件)不進行唯一性標識的,送樣人員提供由混凝土企業制作的非現場試件或原材料生產廠家特制試樣、送樣過程中調換試樣(件)的,經查實在其崗位證書上記錄不良行為,并對所屬單位和相關人員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對試樣(件)代表部位實體質量進行擴大檢測。
取樣送樣人員崗位證書在一個有效周期內出現兩條及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收回其崗位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九、見證人員對材料取樣、試樣(件)制作及標識過程不按規定履行見證職責的、發現違規行為不予制止或上報的、現場檢測過程未見證而簽署見證意見的,經查實在其崗位證書上記錄不良行為,對所屬單位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見證人員崗位證書在一個有效周期內出現兩條及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收回其崗位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十、檢測機構不按本《通知》規定要求接收試樣(件)、現場檢測未通知見證人員見證、檢測部位(構件)選取不按隨機原則、不具代表性或任意更換的,存在其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行為的,按《寧波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與人員信用評價辦法》相關規定,對機構進行信用扣分,對直接責任人員記不良行為記錄,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理。
各單位應按本《通知》及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及時做好見證、取樣送樣人員的培訓報名、取證及手持機的購置工作,以保證工程項目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
為進一步加強寧波市區(海曙、江東、江北、國家高新區)建筑工程見證取樣送檢、見證檢測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檢測試樣(件)的真實性和代表性,規范對見證、取樣送樣人員的管理。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建筑工程檢測試驗技術管理規范》JGJ190-20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50618-2011等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寧波市區新、改、擴建的建筑工程,于2015年 7 月 1日后,在辦理質量監督登記時,須辦理見證人員和取樣、送樣人員授權告知手續,工程送檢的檢測試樣(件)啟用唯一性識別標識。
每個工程(住宅工程按標段)由監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確定1到3名見證人員和取樣、送樣人員,并經建設單位授權委托;授權委托告知書(詳見附件)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時與其他資料一并報送。
唯一性識別標識的樣式、綁扎和嵌入要求、辦理程序和檢測樣品管理系統的使用方法由寧波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檢測協會)制訂并公布,具體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市檢測協會辦理。
二、取樣送樣人員和見證人員應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崗位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一個有效期內應參加不少于6學時的繼續教育。證書有效期滿需辦理延續手續,當人員單位變更時,應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取樣送樣人員和見證人員的培訓、考試、繼續教育、發證及延續、變更等相關工作由市檢測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市檢測協會網站 http://www.nbjcxh.com。
三、見證人員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見證工作。取樣送樣人員最多只能承擔3個工程(本公司承建工程)的取樣、送樣工作,取樣人與送樣人可以為同一人,也可由不同人擔任。工程主體結構完成后,應至少保留一名見證人員和一名取樣、送樣人員,其余人員可憑建設單位確認意見核銷,保留人員至工程竣工后核銷。
四、取樣送樣人員和見證人員所在企業及其本人必須在智慧住建項目管理云服務平臺注冊并開立帳戶,在該平臺的檢測樣品管理系統及配套手持機上,進行檢測相應工作流程操作。
五、取樣送樣人員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進行原材料取樣和現場試件制作(在取樣人員在場情況下,現場成型試件也可由專業人員制作)。登錄系統后,填寫檢測委托單,現場對試樣(件)進行標識,用專用手持機拍照上傳至檢測樣品管理系統,確保試樣(件)的真實性、代表性和唯一性;原材料取樣、試件制作、標識時,應在見證人員旁站見證下實施。送樣人員負責將已經標識的試樣(件)送至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辦理委托手續時需經系統的臉譜識別裝置進行身份確認。
六、見證人員應對原材料取樣、試件制作、試樣(件)標識、送樣及現場質量檢測過程進行見證,做好見證記錄。原材料取樣、試樣(件)制作、標識后,見證人員先登錄系統,再用專用手持機掃描標識,并自我拍照,將見證信息和照片即時上傳至檢測樣品管理系統。試樣(件)送檢后應核對委托單相關信息并將委托單編號登記在試樣臺帳上。見證人員應對現場檢測過程進行見證,并在見證單上簽署見證意見。
七、檢測機構在接收試樣(件)時,應對送樣人員通過臉譜識別裝置進行身份核對,通過專用手持機讀取唯一性標識信息,核查與試樣(件)品種、規格、尺寸、外觀等的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試樣(件)。 發現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不良行為時,第一時間報告我站。
檢測機構進行工程現場質量檢測時,應通知見證人員進行現場見證,根據事先確定的檢測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確定或隨機抽取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構件進行檢測;如有現場抽取試樣(件)的,應進行唯一性編號,做好相應原始記錄。
八、取樣人員不按相關標準或規定要求進行取樣或制作試樣(件)、對試樣(件)不進行唯一性標識的,送樣人員提供由混凝土企業制作的非現場試件或原材料生產廠家特制試樣、送樣過程中調換試樣(件)的,經查實在其崗位證書上記錄不良行為,并對所屬單位和相關人員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對試樣(件)代表部位實體質量進行擴大檢測。
取樣送樣人員崗位證書在一個有效周期內出現兩條及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收回其崗位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九、見證人員對材料取樣、試樣(件)制作及標識過程不按規定履行見證職責的、發現違規行為不予制止或上報的、現場檢測過程未見證而簽署見證意見的,經查實在其崗位證書上記錄不良行為,對所屬單位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見證人員崗位證書在一個有效周期內出現兩條及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收回其崗位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十、檢測機構不按本《通知》規定要求接收試樣(件)、現場檢測未通知見證人員見證、檢測部位(構件)選取不按隨機原則、不具代表性或任意更換的,存在其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行為的,按《寧波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與人員信用評價辦法》相關規定,對機構進行信用扣分,對直接責任人員記不良行為記錄,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理。
各單位應按本《通知》及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及時做好見證、取樣送樣人員的培訓報名、取證及手持機的購置工作,以保證工程項目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