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試行住宅工程質量“樣板引路”制度的通知
市區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責任,提高住宅工程質量風險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程度消除質量通病,確保住宅工程居住環境和功能,提升住宅工程質量總體水平,我站決定對海曙、江東、江北三區范圍內在建商品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質量試行“樣板引路”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5年8月10日以后組織主體結構驗收的住宅工程的住宅建筑(單位工程),應對其建筑裝飾裝修、建筑給水及排水、建筑電氣、建筑節能等主體結構完成后施工的分部工程實施“樣板引路”。即預先完成若干套房間(“樣板房”)、若干范圍公共部位(“樣板區”)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并經建設各方主體驗收合格后作為基本標準,后續全面施工應與“樣板”采取相同的工藝、工法及材料,且其質量標準不得低于“樣板”的質量標準。
二、“樣板”應嚴格按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經建設和監理單位審批通過的《住宅工程質量“樣板引路”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秾m検┕し桨浮窇鞔_“樣板”制作部位、數量和型式,并于審批通過后、正式實施前報送我站。
門窗、欄桿(板)、太陽能熱水系統、廚衛設施等所有分項或專項工程應出具深化設計圖紙,并經圖審合格。
三、每個項目(標段)住宅建筑的“樣板”制作部位、數量和型式應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饕膽魞忍仔停瑧謩e制作不少于一套“樣板房”;
?。ǘ┲饕耐鈮︻愋?,應分別制作不少于三層的“樣板區”,且“樣板區”應盡量選擇外立面變化較大、線條較復雜的樓層,只在局部若干層采用或占外墻面積比例小于10%的外墻型式,可制作不少于一層的“樣板區”;
?。ㄈ┲饕氖讓蛹皹藴蕦宇愋?,其公共部位應分別制作不少于一層的“樣板區”;
?。ㄋ模┲饕臉翘蓊愋?,其首層樓梯間和其它不少于連續三跑的樓梯間應分別制作“樣板區”;
?。ㄎ澹┲饕奈菝骖愋停瑧謩e制作一個屋面的工程實體“樣板區”或一定面積的地面實物“樣板區”,實物“樣板區”應能體現屋面基層與保護、保溫與隔熱、防水與密封及細部構造等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藝和節點做法。
四、對“樣板”的墻面抹灰、門窗安裝、屋面工程等分部分項工程的關鍵部位、重點工序應做好現場實體分層解構構造,并配備必要的文字說明。
鼓勵在施工現場設置集中展示區,以實物形式展示“樣板”采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展板形式展示“樣板”的施工技術、工藝要求、驗評標準、驗收結果,并輔以隱蔽工程照片、各工序解剖圖、流程圖、關鍵節點大樣圖,作為技術交底、過程控制和工序驗收的實物參照標準。
五、建設單位應加強對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協調管理,努力推行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工程與主體工程一體化設計、一體化施工。原則上,所有“樣板”應集中組織施工、一次性組織驗收,當屋面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消防工程等安裝工程確實難以做到與土建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應在屋面“樣板區”進行安裝工程模擬放線、模擬施工,及時發現并消除土建、安裝工程間的不配套、不協調問題,避免大面積施工后對主要使用功能造成影響和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建設單位在施工單位自行驗收合格基礎上,組織有關責任主體對“樣板”施工質量進行專項(子單位工程)驗收,其中設計單位項目(建筑)負責人和建筑給水及排水、建筑電氣等安裝工程負責人應到場參加。
建設單位應于組織驗收前的至少3個工作日將驗收小組成員名單和驗收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告知我站。
“樣板”施工質量應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相關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寧波市住宅工程結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試行)》(甬建質發[2006]374號)及其配套《寧波市區住宅工程結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甬建安質監[2006]20號)、《寧波市成品住宅裝修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試行)》(甬建發[2012]257號)及其配套《寧波市區成品住宅裝修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規程(暫行)》(甬建安質監[2013]7號)、《寧波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措施》的要求,“樣板”施工質量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大面積施工。
六、“樣板”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通過現場樣板觀摩、授課等方式對施工人員開展施工技術交底和崗前培訓,交底、培訓過程應形成相應的書面記錄。
當施工圖設計文件或施工方法及工藝做出變更時,相關變更內容應重新制作“樣板”和組織驗收,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我站。
建設單位組織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時,應將“樣板”作為驗收的標準,對不符合驗收質量標準的內容,應組織整改或返工,并重新組織驗收。
為進一步強化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責任,提高住宅工程質量風險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程度消除質量通病,確保住宅工程居住環境和功能,提升住宅工程質量總體水平,我站決定對海曙、江東、江北三區范圍內在建商品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質量試行“樣板引路”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5年8月10日以后組織主體結構驗收的住宅工程的住宅建筑(單位工程),應對其建筑裝飾裝修、建筑給水及排水、建筑電氣、建筑節能等主體結構完成后施工的分部工程實施“樣板引路”。即預先完成若干套房間(“樣板房”)、若干范圍公共部位(“樣板區”)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并經建設各方主體驗收合格后作為基本標準,后續全面施工應與“樣板”采取相同的工藝、工法及材料,且其質量標準不得低于“樣板”的質量標準。
二、“樣板”應嚴格按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經建設和監理單位審批通過的《住宅工程質量“樣板引路”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秾m検┕し桨浮窇鞔_“樣板”制作部位、數量和型式,并于審批通過后、正式實施前報送我站。
門窗、欄桿(板)、太陽能熱水系統、廚衛設施等所有分項或專項工程應出具深化設計圖紙,并經圖審合格。
三、每個項目(標段)住宅建筑的“樣板”制作部位、數量和型式應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饕膽魞忍仔停瑧謩e制作不少于一套“樣板房”;
?。ǘ┲饕耐鈮︻愋?,應分別制作不少于三層的“樣板區”,且“樣板區”應盡量選擇外立面變化較大、線條較復雜的樓層,只在局部若干層采用或占外墻面積比例小于10%的外墻型式,可制作不少于一層的“樣板區”;
?。ㄈ┲饕氖讓蛹皹藴蕦宇愋?,其公共部位應分別制作不少于一層的“樣板區”;
?。ㄋ模┲饕臉翘蓊愋?,其首層樓梯間和其它不少于連續三跑的樓梯間應分別制作“樣板區”;
?。ㄎ澹┲饕奈菝骖愋停瑧謩e制作一個屋面的工程實體“樣板區”或一定面積的地面實物“樣板區”,實物“樣板區”應能體現屋面基層與保護、保溫與隔熱、防水與密封及細部構造等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藝和節點做法。
四、對“樣板”的墻面抹灰、門窗安裝、屋面工程等分部分項工程的關鍵部位、重點工序應做好現場實體分層解構構造,并配備必要的文字說明。
鼓勵在施工現場設置集中展示區,以實物形式展示“樣板”采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展板形式展示“樣板”的施工技術、工藝要求、驗評標準、驗收結果,并輔以隱蔽工程照片、各工序解剖圖、流程圖、關鍵節點大樣圖,作為技術交底、過程控制和工序驗收的實物參照標準。
五、建設單位應加強對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協調管理,努力推行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工程與主體工程一體化設計、一體化施工。原則上,所有“樣板”應集中組織施工、一次性組織驗收,當屋面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消防工程等安裝工程確實難以做到與土建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的,應在屋面“樣板區”進行安裝工程模擬放線、模擬施工,及時發現并消除土建、安裝工程間的不配套、不協調問題,避免大面積施工后對主要使用功能造成影響和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建設單位在施工單位自行驗收合格基礎上,組織有關責任主體對“樣板”施工質量進行專項(子單位工程)驗收,其中設計單位項目(建筑)負責人和建筑給水及排水、建筑電氣等安裝工程負責人應到場參加。
建設單位應于組織驗收前的至少3個工作日將驗收小組成員名單和驗收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告知我站。
“樣板”施工質量應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相關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寧波市住宅工程結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試行)》(甬建質發[2006]374號)及其配套《寧波市區住宅工程結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甬建安質監[2006]20號)、《寧波市成品住宅裝修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試行)》(甬建發[2012]257號)及其配套《寧波市區成品住宅裝修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規程(暫行)》(甬建安質監[2013]7號)、《寧波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措施》的要求,“樣板”施工質量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大面積施工。
六、“樣板”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通過現場樣板觀摩、授課等方式對施工人員開展施工技術交底和崗前培訓,交底、培訓過程應形成相應的書面記錄。
當施工圖設計文件或施工方法及工藝做出變更時,相關變更內容應重新制作“樣板”和組織驗收,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我站。
建設單位組織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時,應將“樣板”作為驗收的標準,對不符合驗收質量標準的內容,應組織整改或返工,并重新組織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