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關于進一步強化市區建筑樁基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市區各建設、監理、施工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樁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工程結構質量安全。當前,市區(海曙、江東、江北)樁基工程質量總體處于受控狀態,但在監督抽查中也發現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質量隱患,為進一步強化市區建筑樁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及時消除質量隱患,確保樁基工程滿足建筑結構安全要求,我站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樁基施工過程質量管理
(一)樁基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監理單位對質量控制技術資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應與工程進度同步進行,原始記載必須真實、準確,反映施工情況的重要參數嚴禁擅自修改、偽造和事后補作。
(二)建設、監理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樁基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監理單位應做到重要部位、關鍵工序全程旁站,嚴格落實施工過程檢查和節點質量驗收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質量達不到標準的不得同意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三)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依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監理和驗收,建設單位不得因降低成本而明示或暗示設計和施工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重大變更的,應向原審查機構重新報審,審查合格后方可組織施工。
(四)涉及樁基結構安全的混凝土試塊,施工、監理(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見證取樣送檢、見證檢測制度,保證試塊的真實性和代表性,試塊不得采用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制、代養試塊。
二、加強樁基檢測工作的管理
(一)樁基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驗收檢測的方法和數量,應滿足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現行《建筑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的規定,當設計與規范要求不一致時,應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樁基承載力驗收檢測,當基礎子分部包含多個樁基分項工程時,各分項工程應分別實施檢測;當項目劃分為多個施工標段時,各標段也應分別實施檢測,如對由多家施工單位承接的地下室工程,各施工單位應以各自承接標段內包含的工程樁數量為基數計算受檢樁樁數。
(二)樁基施工時應預留靜載試驗樁,試驗樁數量住宅工程按受檢樁樁數的2.5倍預留,其它工程按受檢樁樁數的2倍預留,原則上,抗壓樁和抗拔樁預留試驗樁不應重合。試驗樁的樁型尺寸、成樁工藝和質量控制標準應與工程樁一致,試驗樁的樁頭應按試驗標準要求預先進行處理。
(三)樁基工程施工前和樁基驗收檢測實施前,施工單位項目質量(技術)負責人應分別依照附表1,附表2至附表4制定樁基檢測方案(計劃)和樁基檢測方案報審表,并經有關責任主體審批后及時報送我站。
(四)預留靜載試驗樁及高應變、低應變受檢樁的擇定,應遵循選擇施工質量有疑問的樁,局部地基條件出現異常的樁,樁偏位復核結果超規范或設計允許的樁,樁身完整性檢測中判定的III、IV類樁,設計方認為重要的樁的原則。為了提高檢測工作效力,預防建設各方主體對受檢樁和非受檢樁施工質量采取雙重標準控制,由我站在既定預留靜載試驗樁中擇定受檢樁。監督檢查中,一旦發現樁基施工行為和質量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現象的,我站將責令建設各方主體提高預留試驗樁的比例。
(五)建設單位應復核設計單位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對工程樁逐一進行編號,有關責任主體在核查、審批樁基施工驗收技術資料和樁基檢測方案報審表時,應確認樁編號與施工圖設計文件相符。
(六)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委托合同和報送我站的樁基檢測方案報審表實施檢測,出具的檢測結論應對樁基工程質量做出準確評價,并對檢測數據負責。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實行。
附件:1.樁基檢測方案(計劃)
寧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