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寧波市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號:甬建發〔2015〕223號 |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新墻材工作機構(墻體材料管理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現將《寧波市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2月1日 寧波市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新型墻體材料(以下簡稱新墻材)的應用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浙江省城市城區建設工程全面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實施方案》和《寧波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涉及墻體材料使用的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及生產企業等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本規定實施的監督檢查,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新墻材應用的監督檢查;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新墻材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新墻材應用的監督檢查;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新墻材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國家、省、市規定采用新墻材,嚴格按照相應的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在圖紙上標明所使用的新墻材品種、性能指標和施工技術要求。 設計采用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墻材新品種的,應事先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專家論證后試點實施。 第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當對墻體材料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按規定使用新墻材或性能指標不明確的,不予審查通過其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采用符合設計文件的新墻材,不得擅自改變設計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規定采用不符合規定的墻體材料。 鼓勵建設工程采用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及預制墻體產品。預制墻體(內外墻)產品經新墻材工作機構認定,視同為新墻材。 為修繕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等特殊建筑物,確需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屬地新墻材工作機構進行備案登記,提供相關材料,并確定專門墻材生產企業進行定量生產。 第七條 建設工程所使用的新墻材,應當具有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建筑外墻可優先使用經省新墻辦認定的非粘土燒結類和自保溫陶粒砌塊等利廢、綠色墻體材料,使用加氣混凝土砌塊的產品強度等級必須在A5.0以上。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和有關砌體工程強制性標準要求,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規程、規定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要求,降低質量標準。 新墻材進入工地使用時,要按規定核驗產品標識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在建設(監理)單位的見證下,按規定實行見證取樣送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燒結類新墻材產品的標識率應達到100%,其它新墻材產品標識率應達到30%以上。 第九條 監理單位必須根據新墻材技術法規、標準、設計文件要求對新墻材使用情況和墻體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對符合要求的情況進行簽字確認。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按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墻體施工質量組織驗收。 第十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受理新墻材檢測業務時,應認真核對送樣人、見證人的身份;嚴格按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及設計要求進行檢測,不得偽造數據,出具虛假報告;當檢測結果不合格或達不到設計提供指標值時,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抄報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新墻材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工程使用新墻材產品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使用未經認定、產品質量不合格新墻材產品的,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寧波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公室對新墻材產品實行流向信息備案登記,并定期發布備案登記的新墻材產品名單。各級新墻材工作機構加強對工程使用新墻材產品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新墻材產品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新墻材工作機構對該新墻材生產企業進行約談警告,一年內該企業同一規格型號的新墻材產品檢測結果再次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復查,企業在整改復查合格前,不得繼續生產銷售該規格型號的產品;外地進入本市的新墻材產品檢測結果不合格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納入企業質量誠信“黑名單”。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墻體粉刷前,應通知屬地新墻材工作機構對是否按規定使用新墻材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核實。違反規定使用粘土磚或者未及時向新墻材工作機構申報而現場無法查驗核實墻體材料使用情況的,預繳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不予返退。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專項基金返退時,需提交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復印件、有關使用墻體材料發票、新墻材認定證書、有資質審核單位出具的工程預算書或工程決算(審核書)、設計總說明等資料,經新墻材工作機構驗收核實后,按實際使用新墻材比例予以返退。 新型建筑工業化項目申請返退專項基金時,應提供經市加快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的建筑工業化項目申報表及專家組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預制外墻或疊合外墻的預制部分面積核定意見。 第十五條 新墻材工作機構負責對建設工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同時核查墻材產品標識、孔形等是否和認定證書一致,并核對產品標識證明。使用未經認定或者無標識、標識不符要求的新墻材,專項基金不予返退。 第十六條 新墻材工作機構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開展專項基金返退工作,公開工作程序,嚴把現場驗收、資料審核關,采用統一的管理系統軟件進行返退比例計算。 第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新墻材工作機構和各有關職能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甬建發〔2012〕242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內容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