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報送和錄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號:甬建發〔2016〕5號 |
各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筑企業管理處、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市建筑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關于印發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甬建發〔2011〕178號)、《關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相關文件的通知》(甬建發〔2015〕168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報送和錄入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筑企業管理處、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等單位(以下簡稱:系統審核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實現操作有痕跡、全過程監控,并明確工作職責,做到責任到人、任務到崗、措施到位。 二、各系統審核部門要按照系統審核管理權限,通知相關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招標代理機構對原由企業上報的各類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開展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內容主要包括管理人員配備、企業辦公面積、年度稅收、企業人工工資支付擔保、工程獲獎、企業表彰、畢業生實踐基地等各類信用信息。 三、各相關企業應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自查,對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相關企業應及時向系統審核部門說明情況,系統審核部門核實后及時予以更正。 四、各系統審核部門應認真核對企業提供的各類信用信息,并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存檔時間不少于2年,對存在疑異的信息應核實確認后再予以錄入或報送。信息審核中發現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系統審核部門要及時予以通報,并在信用評價中予以扣分;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并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對市外企業同時要向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五、自2016年2月1日起,凡發現企業提供虛假信用信息材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其當季度信用評價等級直接下降一個等級,并延續至下個季度;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延續一個季度。各系統審核部門要及時將企業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處罰)情況書面報送我委行政審批處,我委收到相關書面報告后,將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信用等級降級處理。 六、各系統審核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