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寧波市市政公用(軌道交通)工程起重機械備案和使用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安質監〔2016〕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公用(軌道交通)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住建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及《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和市城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政公用工程(含軌道交通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甬城管〔2009〕158號)等相關規定要求,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起重機械出租單位在辦理產權備案手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必須包括建筑起重機械租賃項目。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牌有效期自發牌之日算起,至本次提供的檢測報告有效期滿為止。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在檢測報告有效期滿前30天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憑新的建筑起重機械檢測報告辦理使用登記牌延期手續。
三、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或安裝(拆卸)單位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時,必須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應急物資清單及應急保障等內容。
四、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筑塔式起重機、建筑施工升降機和建筑物料提升機使用登記手續時所提供的司機資格證書,以及安裝(拆卸)單位在辦理上述三類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告知時所提供的安裝拆卸工的資格證書,都應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五、施工現場使用的建筑塔式起重機必須安裝具有防超載、超風速報警等功能的安全監控系統。塔式起重機作業區域范圍內有供電線路和其他建、構筑物影響的,安全監控系統須加裝區域保護監控系統。群塔作業安全監控系統須加裝防碰撞監控系統。
六、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在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時,須提供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一級專業承包資質可承擔塔式起重機、各類施工升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安裝與拆卸,二級專業承包資質可承擔3150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機、各類施工升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安裝與拆卸。三級專業承包資質可承擔800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機、各類施工升降機和門式起重機的安裝與拆卸。
七、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在辦理產權備案時,需提供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原件備查。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記和安裝(拆卸)單位在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時,需提供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備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在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時,需提供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的現場項目負責人安全B證復印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C證復印件,現場技術負責人和技術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上述人員的名單表。
八、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安裝(拆卸)單位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產權單位在辦理備案登記時所提供的復印件材料應加蓋產權單位公章,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記時所提供的復印件材料應加蓋使用單位章,安裝(拆卸)單位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時所提供的復印件材料應加蓋安裝(拆卸)單位章和使用單位章。
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辦理汽車起重機使用登記手續時,需提供本輛汽車起重機的行駛證,在辦理其他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需提供此起重機械的產品合格證。
十、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辦理備案手續和使用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或安裝(拆卸)手續時,各類材料均須以A4紙大小形式裝訂成冊,統一采用黃色封面,并注明辦理手續及單位名稱。
寧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
2016年3月7日